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9865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伦,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邱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伦与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关系,2021年1月15日被告以家里母亲意外出血病危为由向原告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借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2021年1月18日又以资金紧缺为由,二次向原告通借款1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共25000元,两次借款均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证。借款后,被告于2021年2月22日归还了200元、于2021年2月25日归还了500元。余下243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一、还款期限:2021年1月31日。
二、还款金额:25000元。
三、借款方式: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0元,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
四、利息:未约定。
五、违约责任:未约定。
六、还款情况: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和2月25日偿还200元和5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电子支付凭证》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4300元未偿还有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电子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因此本院依法采信上述证据,被告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3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伦偿还借款本金24300元。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7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邱某承担203.7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隋戎
书记员:
书记员全柳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