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2执1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邵德彬,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孙艳军,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现羁押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被执行人:徐桂琴(芹),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3500元。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邵德彬与孙艳军、徐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立案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经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艳军名下位于双辽市卧虎镇西南街的房屋(卧房权证2012字第00**5036号,面积380平方米),因被执行人孙艳军、徐桂琴服刑期间,查封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存在争议,对查封房屋需统一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杨玉福
审判员:刘凤华
审判员:魏士萍
书记员:
书记员: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