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荣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103民初1310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3107号
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主要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荣卜,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荣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12月24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孙泽民
审判员张煦
人民陪审员谷世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邹娜
书记员何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