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滢君、贺中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豫0103执恢148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01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滢君,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贺中文,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执行人: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南范村。
法定代表人:石金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86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滢君与贺中文、封丘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恢14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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