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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英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4188
案号: (2015)济刑执字第4188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刑执字第4188号

当事人:

罪犯杨玉英,女,1969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鲁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玉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附有罪犯杨玉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玉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宝林

代理审判员李杲

代理审判员尹腾飞

书记员:

书记员冯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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