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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4)栖执字第1102号之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栖执字第1102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民。

申请执行人史相荣。

被执行人李克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民、史相荣与被执行人李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克友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支行906080600010102600438账户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强

审判员林远

审判员顾进芳

书记员:

书记员邹春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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