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焕菊、刘某等与郝天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832执1884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32执18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师焕菊。
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刘干四。
申请执行人:吴瑞连。
被执行人:郝天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师焕菊、刘某、刘干四、吴瑞连与郝天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天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的赔偿款叁十万元,现被执行人郝天笑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天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的赔偿款贰十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倪崇岳
书记员:
书记员牛文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