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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行初997号
案由: 行政强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行初997号

当事人:

原告马大明,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理人马丽明,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马大明姐姐。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后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婉,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詹庆,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明诉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过程中,马大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审查认为,马大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大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熊文

人民陪审员裴幼郡

书记员:

书记员柳树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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