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行初997号
案由:
行政强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行初997号
当事人:
原告马大明,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理人马丽明,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马大明姐姐。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后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婉,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詹庆,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明诉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过程中,马大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审查认为,马大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大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熊文
人民陪审员裴幼郡
书记员:
书记员柳树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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