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军成与杨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宁0121民初261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21民初2614号
当事人:
原告:庞军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杨检,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庞军成与被告杨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庞军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军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庞军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庞军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阮思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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