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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军成与杨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宁0121民初261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21民初2614号

当事人:

原告:庞军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杨检,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庞军成与被告杨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庞军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军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庞军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庞军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阮思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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