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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礼与吴忠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宁0302民初2243号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02民初2243号

当事人:

原告:郭文礼,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李园****楼******。

被告:吴忠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西路**。

法定代表人: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礼与吴忠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文礼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贾淑玲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马跃娟

书记员:

书记员马毅伟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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