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火生与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吴邦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112民初2450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450号
当事人:
原告:谭火生,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系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81101601。
被告: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HWF537。
法定代表人:杨声耀,职务:董事长。
被告:吴邦君,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杨声耀,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火生与被告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邦君、杨声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谭火生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火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8元,减半收取8529元,由谭火生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敏
人民陪审员彭娟
人民陪审员邓永辉
书记员:
书记员夏琴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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