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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火生与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吴邦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112民初2450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450号

当事人:

原告:谭火生,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系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81101601。

被告: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HWF537。

法定代表人:杨声耀,职务:董事长。

被告:吴邦君,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杨声耀,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火生与被告南昌市同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邦君、杨声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谭火生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火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8元,减半收取8529元,由谭火生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敏

人民陪审员彭娟

人民陪审员邓永辉

书记员:

书记员夏琴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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