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03执806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80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楠楠,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野,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辽0103执806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89458.58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江
审判员贾民
代理审判员杨红超
书记员:
书记员刘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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