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7670号
当事人:
申请人:袁玉忠,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姜忠海,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万代斌,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姚红,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玉忠与被申请人姜忠海、万代斌、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玉忠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忠海、万代斌、姚红价值人民币101,34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一份(保单号:PZDM2020520300X)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姜忠海、万代斌、姚红价值人民币101,34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继霞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碧婷
书记员梁廷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