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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全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04执1387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执13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全林,男。

被执行人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全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民初字第0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田伊原

书记员:

书记员刘露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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