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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亮、姚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110执4022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402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兰亮,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姚玉华,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兰亮与被执行人姚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9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兰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姚玉华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兰亮借款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姚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姚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姚玉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玉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姚玉华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姚玉华名下×××号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姚玉华拒不履行也未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姚玉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兰亮,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王惠兴

书记员:

书记员史丽虹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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