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芗民初字第560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芗民初字第5601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甲,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玉婷
书记员:
书记员曾雅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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