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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芗民初字第560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芗民初字第5601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甲,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梁玉婷

书记员:

书记员曾雅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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