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景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民终603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5-15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亮,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昕,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平,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良,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六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牟欣。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亮因与被上诉人景平和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亮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罗健文
审判员张艳秋
审判员陈进梅
书记员:
书记员许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