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园与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503民初84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8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徐春园,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郑昊,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园与被告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徐春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春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徐春园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赖玲玲
人民陪审员刘衡
书记员:
书记员魏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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