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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园与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503民初84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8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徐春园,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郑昊,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园与被告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徐春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春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徐春园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赖玲玲

人民陪审员刘衡

书记员:

书记员魏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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