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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皮海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903民初523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30
案件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5231号

当事人:

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营业场所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99号。

负责人:邹希云。

被告:皮海虹,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被告:殷某,男,200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皮海虹、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梓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梓怡华盛家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文艺

书记员:

书记员蔡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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