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281民初1241号
当事人:
原告:孔陈晋龙,男,2000年11月1日生,汉族,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111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李梓銘,男,2000年1月5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市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孔陈晋龙与被告李梓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陈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梓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陈晋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梓銘支付赔偿款本金3000元及到期未支付赔偿款的利息1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梓銘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年初,被告因游戏需要向原告借用游戏道具手套一副,在被告使用手套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游戏手套无法归还原告。经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月,每月支付1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赔偿款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梓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物品遗失,并承诺按期赔偿损失4000元给原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赔偿款3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梓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梓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孔陈晋龙赔偿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孔陈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梓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蝶
书记员耿美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