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与四川省胜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04执148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8
案件内容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1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莫培勇,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胜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乃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与四川省胜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有损失、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12700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娟
审判员秦萌
审判员陈正梁
书记员:
书记员刘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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