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忠会诉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602民初105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民初1055号
当事人:
原告:孙忠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7891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会诉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忠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孙忠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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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李冰
书记员:
书记员牛晓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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