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5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享昭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582民初11445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1445号
当事人: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享昭,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享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禤汉夏
书记员:
书记员王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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