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11445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享昭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582民初11445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1445号

当事人: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享昭,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享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禤汉夏

书记员:

书记员王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