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2民初3507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35071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德,男。
被告:邹德华,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
书记员周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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