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兰与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7-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与被执行人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丽莲碧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小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杜建伟
执行员於建华
执行员朱为民
书记员:
代书记员雷海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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