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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兰与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7-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与被执行人齐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丽莲碧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小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莲执民字第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杜建伟

执行员於建华

执行员朱为民

书记员:

代书记员雷海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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