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198号
当事人:
罪犯吴斌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斌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吴斌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斌驰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7日因与他犯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斌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斌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功庆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书记员:
书记员范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