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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李思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鄂1125行审232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125行审2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

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

被执行人李思保,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土资执罚〔2016〕04074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40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407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407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员:

审判长张向明

审判员洪彬

审判员闵应旺

书记员:

书记员詹卫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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