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申1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洪平,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西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96091681G。
法定代表人:吕新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洪平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西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薛洪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申请人未参加开庭,对案件情况并不知情,且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地址及申请人的电话与申请人再审申请书的住址和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人的电话一致,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承认一审采信的主要证据2017年6月20日承诺还款协议以及欠条的签名均为其本人薛洪平亲笔所签,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申请人薛洪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薛洪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陈凤梅
审判员范涛
审判员陈德家
书记员:
书记员孙飞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