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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焕然诉被告张人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冷民二初字第26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0
案件内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冷民二初字第268号

当事人:

原告李焕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人大,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诚,男。系被告张人大近亲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然诉被告张人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然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焕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焕然撤回对被告张人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李焕然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蔡振华

人民陪审员金世和

人民陪审员刘颖

书记员:

书记员刘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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