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焕然诉被告张人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冷民二初字第26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0
案件内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冷民二初字第268号
当事人:
原告李焕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人大,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诚,男。系被告张人大近亲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然诉被告张人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然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焕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焕然撤回对被告张人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李焕然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蔡振华
人民陪审员金世和
人民陪审员刘颖
书记员:
书记员刘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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