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26执保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康居****。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王海丽,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任小明,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喜平,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建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喜英,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郝兵,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晓敏,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张飞跃,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郭玉珍,女,1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段森茂,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因与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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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白万涛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现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