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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王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726执保1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26执保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康居****。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王海丽,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任小明,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喜平,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建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喜英,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郝兵,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王晓敏,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张飞跃,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郭玉珍,女,1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被申请人段森茂,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涌泉庄乡上陈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因与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海丽、任小明、王喜平、王建成、王喜英、郝兵、王晓敏、张飞跃、郭玉珍、段森茂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蔚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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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白万涛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现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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