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与张立合、衡水体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53号
当事人:
原告:田雷。
被告:张立合。
被告:衡水体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玻璃钢园区原枣强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立合,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雷诉被告张立合、衡水体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张立合、衡水体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立合、衡水体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铁利
书记员:
书记员郑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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