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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杜兴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711执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执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杜兴菊,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宋巨辉,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刘淼,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琴申请执行杜兴菊、宋巨辉、刘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玉琴与被执行人杜兴菊、宋巨辉、刘淼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071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于世平

执行员李双彬

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杜冬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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