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杜兴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711执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执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杜兴菊,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宋巨辉,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刘淼,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琴申请执行杜兴菊、宋巨辉、刘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玉琴与被执行人杜兴菊、宋巨辉、刘淼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071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于世平
执行员李双彬
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杜冬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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