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2执1427号之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执142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桂芬
被执行人俞淼。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2民初41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俞淼(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6×××94的存款人民币7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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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徐增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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