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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2执1427号之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执142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桂芬

被执行人俞淼。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2民初41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俞淼(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6×××94的存款人民币7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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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徐增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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