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包春香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1刑更2586号
案由: 非法拘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586号

当事人:

罪犯包春香,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春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4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春香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包春香减刑的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春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春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连萍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