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586号
当事人:
罪犯包春香,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春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4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春香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包春香减刑的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春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春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连萍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