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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华、胡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11执保3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3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泽华,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胡桂梅,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泽华因与被申请人胡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桂梅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桂梅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泽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厉建鹏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主父洪群

书记员王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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