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华、胡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11执保3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3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泽华,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胡桂梅,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泽华因与被申请人胡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桂梅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桂梅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泽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厉建鹏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主父洪群
书记员王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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