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玉美、白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328执69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8执6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杞玉美,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
被执行人:白正松,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杞玉美申请执行白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云23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533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3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杞玉美与被执行人白正松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由白正松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杞玉美2000元,剩余执行款3383元,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付清。
如被执行人白正松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限履行完毕,申请人将依旧按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项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云2328执6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余兆林
审判员起学聪
审判员杨金荣
书记员:
书记员李金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