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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玉美、白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328执69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8执6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杞玉美,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

被执行人:白正松,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杞玉美申请执行白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云23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533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3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杞玉美与被执行人白正松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由白正松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杞玉美2000元,剩余执行款3383元,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付清。

如被执行人白正松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限履行完毕,申请人将依旧按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项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云2328执6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余兆林

审判员起学聪

审判员杨金荣

书记员:

书记员李金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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