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0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都市传奇娱乐有限公司陈奇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6-1775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6-177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公司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都市传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新二村一号B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奇峰。

被告陈奇峰,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都市传奇娱乐有限公司、陈奇峰侵犯著作权纠纷三十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三十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本三十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750元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判员:

审判长王庄

人民陪审员赖远琼

人民陪审员蔡文卿

书记员:

书记员黄映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