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9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富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束毅,男,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江苏省仪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富香与被执行人束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
1.本院于2021年06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按时传唤到庭,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0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裁定冻结。
4.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通过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扬州市范围内暂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
7.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被天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暂未提供。本院告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刘绪凯
审判员李贻明
书记员:
书记员尤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