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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宏、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611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1
案件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恢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程宏,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3-6),组织机构代码:59805193-6。

法定代表人:姚试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宏与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房款272160元,违约金1008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无冻结、无划拨,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547平房米的土地,(2012)第29号。并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张玉冬

执行员于永江

执行员刘皓天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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