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恢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程宏,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3-6),组织机构代码:59805193-6。
法定代表人:姚试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宏与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房款272160元,违约金1008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无冻结、无划拨,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547平房米的土地,(2012)第29号。并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张玉冬
执行员于永江
执行员刘皓天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