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江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金位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723民督73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8-07-09
案件内容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23民督73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开江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蒋金位,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江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查,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开江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玖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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