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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京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咸秦刑执字第0013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5
案件内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咸秦刑执字第00130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袁京伟。

审理经过:

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京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袁京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京伟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袁京伟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刘康军

书记员:

书记员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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