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京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咸秦刑执字第0013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5
案件内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咸秦刑执字第00130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袁京伟。
审理经过:
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京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袁京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京伟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袁京伟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刘康军
书记员:
书记员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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