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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应与张丽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725民初112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5民初1128号

当事人:

原告:王福应,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张丽芳,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应诉被告张丽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福应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福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王福应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海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亭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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