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应与张丽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725民初112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1
案件内容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5民初1128号
当事人:
原告:王福应,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张丽芳,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应诉被告张丽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福应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福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王福应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海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亭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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