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衢开商初字第119号
当事人:
原告:方欣民。
被告:郑平锋。
审理经过:
原告方欣民为与被告郑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郑平锋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欣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平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郑平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平锋一直未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平锋归还原告方欣民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计付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郑平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华璐
人民陪审员江金美
人民陪审员张永兴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