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慎存才、禹国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26民初48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26民初4872号

当事人: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

被告:慎存才,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

被告:禹国敬,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慎存才、禹国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恒志

书记员:

书记员姜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