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慎存才、禹国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26民初48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26民初4872号
当事人: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
被告:慎存才,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
被告:禹国敬,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慎存才、禹国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恒志
书记员:
书记员姜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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