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育连、娄底泰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302民初5912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01
案件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5912号
当事人:
原告:刘育连,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6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超汉,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泰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门球馆侧辅助房。
法定代表人:唐志军。
被告:湖南省佰骏高科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烜卫。
审理经过:
原告刘育连诉被告娄底泰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佰骏高科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育连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泰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佰骏高科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育连撤回对被告娄底泰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佰骏高科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育连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简少泽
人民陪审员李新煌
人民陪审员刘艳兰
书记员:
书记员刘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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