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现锋、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728执181号之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181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人姚现锋,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吴江涛,男,汉族,住遂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姚现锋申请执行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江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江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蔚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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