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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现锋、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728执181号之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181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人姚现锋,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吴江涛,男,汉族,住遂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姚现锋申请执行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江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江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蔚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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