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香、淇县京润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622执1124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112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爱香,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铁**。
被执行人:淇县京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铁西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香与被执行人淇县京润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22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俊英
审判员段绍光
审判员李文河
书记员:
书记员董松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