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5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尹增娟,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申请执行人:佘玉,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1950年6月28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学校路××号。
被执行人:程来凤,女,汉族,1951年6月6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学校路××号,系王斌母亲。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2009年2月16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学校路××号,系王斌之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增娟、佘玉与被执行人王建文、程来凤、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在继承王斌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尹增娟归还借款本金113976.38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保全费127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3日、2022年3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文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程来凤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到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文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5月27日扣划3960元,已退申请人3910元,交纳执行费50元。
5、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向榆次区民委员会将王斌(已故)生前居住的位于榆次区××村××号楼××单元××层西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变更名字,查封期限三年(2022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
6、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王建文、程来凤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晋07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瑜
审判长赵吉太
审判长方晋峰
书记员:
书记员冯可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