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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乐贵、聂宗翠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云0627执965号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09
案件内容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执965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周乐贵,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聂宗翠,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系周乐贵之妻。

被执行人丁培举,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乐贵、聂宗翠与被执行人丁培举刑附民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7刑初7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民事部分确定:由被告人丁培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乐贵、聂宗翠死亡赔偿金等费共计人民币459911.9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因被告人丁培举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工商、不动产、足额存款(含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信息;(2)经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镇雄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3)经到昭通市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镇雄县报废机动车回收分公司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肇事时所驾驶的号牌号码为云C×××**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已于2021年2月9日以报废为由卖给龚声才,该车注销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4)经到镇雄县塘房镇白鸟村民委员会和陇瓦寨村民小组走访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尔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现有存款13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的次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中,被执行人及其妻范树先定分期每年至少赔偿2万元的计划。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应由被执行人每年赔偿10万元,至赔偿完毕止,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足额兑现,经和解也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21)云0627执9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何高莹

审判员宋健

审判员赵智

书记员:

书记员夏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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