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财保9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
负责人:王毅,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钱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易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两被申请人钱某某、易某某截止2016年11月21日尚欠其到期贷款本息527771.16元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华公园世家X幢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易某某(身份证号:)购买的现登记在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东路以西、航天大道以北大华﹒公园世家第X幢X号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X号第X幢X号房屋。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邹姣凤
书记员:
书记员杨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